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的《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及《安徽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教师〔20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蚌埠市援疆、援藏及“两区”支教教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蚌埠市援疆、援藏及“两区”支教教师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教教师,是指根据中央、省下达的选派教师支教计划,安排到边远贫困地区(我市为怀远县)、边疆民族地区(新疆、西藏等)、革命老区及其它跨省际支教等,连续任教一个完整学年的优秀教师。
第二章 支教教师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服从大局;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
第四条 师德修养高。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言传身教,立德树人。
第五条 业务能力强。在县城以上中小学从事相应学科教学的专任教师,专业过硬,业务精湛,班级管理能力强,具备较强的沟通协作能力,善于传帮带。
第六条 身体素质好。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吃苦耐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支教教师的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负责对本辖区支教教师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只转组织关系,行政和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支教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八条 支教工作期限。支教教师与派出学校工作脱钩,到受援学校全职工作。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即当年8月底至次年6月底。
第九条 支教教师的职责。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由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受援学校为主。支教教师要遵守受援学校的各项制度,团结同事,以身作则,服从受援学校的工作安排,担任学科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教学教研等集体活动;要通过集体备课、举办讲座、开设公开课、课题研究、结对帮扶等形式,辐射引领受援学校教师的教学思想和理念,共同研讨成功的教学经验和课堂教学艺术,配合受援学校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支教教师的考勤。支教教师日常出勤情况由受援学校负责考勤。支教教师因事、因病请假,5日以内(含5日)由受援学校审批;6—15日内(含15日)由受援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人事科室批准;15日以上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人事科室审批。累计病、事假30天以上,终止支教资格,支教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援疆、援藏等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支教教师的考核。受援学校在《支教工作考核表》中对支教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受援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填写考核结果后,将考核表存入个人档案,并将支教工作考核结果汇总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受援学校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记录支教教师工作情况,并对支教教师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者(包括支援、受援双方参与作假者),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弄虚作假的支教教师当年度支教经历视为无效,年度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二条 受援学校要妥善安排好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并切实做好其它服务工作。派出单位要切实关心支教教师,坚持做好管理、跟踪、服务工作,经常主动地了解支教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派出单位要定期看望支教教师家属,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教师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教育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支教教师工作期间足额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区)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倍标准发放。派出学校要为支教教师按政策及时调整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支教期间,支教教师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到派出学校所在的教育主管部门报销一人次探亲往返车旅费。
第十六条 支教教师在受援学校所在地获得的各种荣誉在蚌埠市有效。支教期满后,考核合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支教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两区”支教教师的2万元工作经费,其使用和补助发放等按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援疆、援藏(含其它跨省际支教的)教师完成支教任务,经考核达优秀等次,符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或晋升岗位等级的(不含正高),在申报职称评审时,不占所在学校岗位职数;在取得资格聘任职务时,也可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按规定聘任到相应等级的岗位(仅享受一次)。“两区”支教教师(含其它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的跨县域支教教师)完成支教任务,经考核达合格(称职)等次的,在学校有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空缺时,优先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任。
第十九条 援疆、援藏(含其他跨省际支教的)及跨县域“两区”支教教师完成支教任务,经考核达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评优、评先、晋级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援疆、援藏(含其它跨省际支教的)支教教师完成支教任务,经考核达优秀等次的,支教前,是一般教师的,列为学校中层副职人选;是学校中层副职的,列为学校中层正职人选;是学校中层正职的,列为校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是学校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在所辖教育系统内优先提拔使用。“两区”支教教师(含其它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的跨县域支教教师)完成支教任务,经考核达优秀等次的,在学校内优先提拔使用。
第五章 选派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支教教师选派,采取自愿报名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按照宣传发动、组织报名、推荐上报、资格审查、考核决定等步骤开展选派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内的,不得安排支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教育局教师支教工作总体计划和任务安排,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学校推荐支教教师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支教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支教教师不服从组织安排,从市教育局批准之日起,超过10个工作日无故不到接受支教学校报到上班者,当年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凡有以上考核不合格情况者,当年享受的待遇予以追回,两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同级职务内部等级。因弄虚作假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予以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教育局、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